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相關專有名詞
一、 何謂土地複丈?
指地籍圖重測之結果認為有錯誤,或因土地標示變更鑑界需要或部分宗地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等原因,由土地所有權人繳納複丈費,申請地政機關勘測,以確定變更之事實或界址認定之謂。
二、 土地複丈補正時機如下:
登記機關受理複丈申請案件,經審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
1.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
2.申請書或應提出之文件與規定不符。
3.申請書記載之申請原因與登記簿冊或其證明文件不符,而未能證明不符原因。
4.未依規定繳納土地複丈費。
依排定時間到場,發現有障礙物無法實施測量,需申請人排除者,登記機關應依前項規定通知補正。(地測§212)
三、駁回時機如下:
登記機關受理複丈申請案件,經審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敘明法令依據或理由駁回之:
1.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
2.依法不應受理。
3.逾期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地測§213)
四、鑑界異議應如何處理
(一)申請再鑑界:
申請人對於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再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向登記機關繳納土地複丈費申請再鑑界,原登記機關應即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派員辦理後,將再鑑界結果送交原登記機關,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
(二)起訴:
申請人對於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應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登記機關不得受理其第三次鑑界之申請。
對於鑑界、再鑑界測定之界址點應由申請人及到場之關係人當場認定,並在土地複丈圖上簽名或蓋章。
申請人或關係人不簽名或蓋章時,複丈人員應在土地複丈圖及土地複丈成果圖載明其事由。
關係人對於第一項之鑑界或再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以其所有土地申請鑑界
,其鑑界之辦理程序及異議之處理,準用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地測§221)
五、土地合併?
(一)土地合併之意義:
基於實務上之需要,將二筆以上之土地合併為一筆土地之謂。
(二)條件:
土地因合併申請複丈者,應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為限。
七、地籍測量的程序及辦理之機關為何?
(一)辦理程序:
地籍測量依左列次序辦理:
1.三角測量、三邊測量或精密導線測量。
2.圖根測量。
3.戶地測量。
4.計算面積。
5.製圖。(土§44)
(二)辦理機關:
1.地面測量:地籍測量,如由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辦理,其實施計畫應經中央地政機關之核定。(土§45)
2.航空攝影測量:地籍測量如用航空攝影測量,應由中央地政機關統籌辦理。(土§46)
八、建物測量之意義?建物測量之原因?
(一)意義:
係指對於合法之建築物所實施之測量,建物測量包括建築物第一次測量及建物複丈。
(二)原因:
1.新建之建物得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測量:
依法令應請領使用執照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
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完成無使用執照之建物,無第七十九條第二項所規定之文件者。(地測§259)
2.建物因增建、改建、滅失、分割、合併或其他標示變更者,得申請複丈。(地測§260)
九、補正情形:
登記機關受理建物測量申請案件,經審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
1.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
2.申請書或應提出之文件與規定不符。
3.申請書記載之申請原因或建物標示與登記簿冊或其證明文件不符,而未能證明不符之原因。
4.未依規定繳納建物測量費。
依排定時間到場,發現有障礙物無法實施測量,需申請人排除者,登記機關應依前項規定通知補正。(地測§265)
十、建物平面圖測繪邊界之規定?
有關建物平面圖測繪邊界依下列規定辦理:
1.獨立建物所有之牆壁,以牆之外緣為界。
2.兩建物共用之牆壁,以牆壁之所有權範圍為界。
3.前二款之建物,除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者外,其竣工平面圖載有陽台、屋簷或兩遮等突出部分者,以其外緣為界,並以附屬建物辦理測量。
4.地下街之建物,無隔牆設置者,以建物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區分範圍測繪其位置圖及平面圖。
5.建物地下室之面積,包括室內面積及建物設計圖內所載地下室四周牆壁厚度之面積。(地測§273)
十一、建物第一次測量?
係指權利人為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得檢具合法建物舉證之文件、竣工平面圖及其影本,向登記機關申辦建物第一次測量。
十二、 轉繪規定:
於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依法建造完成之建物,其建物第一次測量,得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轉繪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免通知實地測量。但建物坐落有越界情事
,應辦理建物位置測量者,不在此限。
前項轉繪應依第二百七十二條至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百八十三條及下列規定辦理:
1.建物平面圖應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轉繪各權利範圍及平面邊長,並詳列計算式計算其建物面積。
2.平面邊長,應以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上註明之邊長為準,並以公尺為單位。
3.建物位置圖應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之地籍配置轉繪之。
4.圖面應註明辦理轉繪之依據(地測§282-1)
十三、何謂建物複丈?
建物複丈意義:
係指登記名義人因建物之增建、改建、滅失、分割、合併或其他標示變更,得檢具標的物位置變更圖說及權利證明文件,向登記機關申辦建物複丈。
十四、辦理建物複丈之原因?
(一)原因:
建築物因增建、改建、滅失、分割、合併或其他標示變更,得檢具標的物位置變更圖說及權利證明文件,向登記機關申辦建物複丈。其原因分述如下:
1.增建:
已登記所有權之建物,另有增建部分,並就其增建部分,併入原已登記所有權之建物,得申請複丈。
2.改建:
已登記所有權之建物,另有改建部分,並就其改建部分,併入原已登記所有權之建物,得申請複丈。
3.滅失:
已登記所有權之建物,因部分或全部拆除、倒塌或焚毀,就其焚毀部分未辦理滅失登記,得申請複丈。
4.分割:
已登記所有權之建物,一戶欲分割為二戶以上,得申請複丈。
5.合併:
已登記所有權之建物,二戶以上欲合併為一戶,得申請複丈。
十五、申辦建物分割應符合那些條件?及其申辦時應提出何種文件?
(一)條件:
辦理建物分割,應以辦畢建物所有權登記已登記之建物申辦分割,以分割處已有定著可為分隔之樓地板或牆壁,且法令並無禁止分割者為限。
(二)文件:
申請建物分割,應填具申請書檢附分割位置圖說及編列門牌號證明文件為之。經法院判決分割者,依法院確定判決辦理。(地測§288)
十六、何謂特別建物?特別建物建號編列方式與一般建物有何不同?
(一)意義:
下列建物,在同一建築基地範圍內屬於同一所有權人,供同一目的使用者為特別建物:
1.公有公用之建物。
2.地方自治團體建物。
3.學校。
4.工廠倉庫。
5.祠、廟、寺院或教堂。
6.名勝史蹟之建物。(地測§286)
(二)編號編列方式之不同:
1.一般建物以段或小段為單位,依登記先後,逐棟編列建號,以五位數為之。
2.特別建物數棟併編一建號為母號,亦為五位數,其各棟建物之棟次以分號編列,為三位數。(地測§2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