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繼承與拋棄繼承之遺產稅扣除額不同
一、 拋棄繼承之扣除額
為避免親等近者藉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方式,增加繼承人扣除額,以規避遺產稅,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若第一順位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二、 代位繼承之扣除額
代位繼承人不論人數多寡及扣除額若干均得享受扣除額
◎ 財政部72/10/03台財第36963號函
主旨:
遺產稅代位繼承案件,其代位繼承人之扣除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說明:
遺產稅代位繼承案件,其代位繼承人之扣除額,本部前經參照法務部72年4月11日法律3874號函意見,以代位繼承人不失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之第一順序繼承人,乃以72台財稅第33268號函規定,代位繼承人得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扣除規定,則無論代位繼承人人數多寡及其扣除額若干,均應依法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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