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農用證明申請 QA
一、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須檢附哪些文件?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須填寫「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所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任(辦)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
(一)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二)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
(四)申請土地屬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者,請填寫於「使用分區」欄,並應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五)申請土地位於國家公園範圍內者,應另檢附國家公園管理機關出具之符合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五款之證明文件。
◎備齊需檢附文件開立繳款書繳款送件
(一)申請書、審查表、委託書、勘查紀錄表、切結書(表單下載填寫)、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及其他相關文件。
(二)收費標準:農用證明每一案件以申請書上所列每一土地所有權人為一筆計費,第一筆新台幣500元,第二筆起每筆新台幣200元。同筆土地之不同所有權人皆另計一筆;不同筆土地之相同所有權人亦另計一筆。農用證明案件,經審核合格核發一份證明書。申請加發證明書,每加發一份(第2份起)每份加收新台幣100元。
二、農地不能申請農用證明之情形為何?
依據「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5條規定:「農業用地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
(一)農業設施或農舍之興建面積,超過核准使用面積或未依核定用途使用。 (二)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以多筆農業用地合併計算基地面積申請興建農舍,其原合併計算之農業用地部分或全部業已移轉他人,致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不符合原申請興建農舍之要件。
(三)現場有阻斷排灌水系統等情事。
(四)現場有與農業經營無關或妨礙耕作之障礙物、砂石、廢棄物、柏油、水泥等使用情形。」
三、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的有效期限是多久?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有效期限為六個月;逾期失其效力。
四、農業用地上具有存放農具之工寮,是否符合核發農用證明之規定?
(一)_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 5 條第 2 款規定,農業用地上施設有農業設施,應檢附容許使用同意書及建築執照。但依法免申請建築執照者,免附建築執照。
(二)經前項說明,農業用地上具有存放農具之工寮,應先依「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申請農業資材室之容許使用,俟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農業資材室) 容許使用同意書及建築執照,始合於規定。如該農業資材室面積小於45 平方公尺者,免附建築執照。
五、水利用地是否得申請農用證明?如作灌溉溝渠使用,是否合於規定?
(一)水利用地屬農業用地範圍,得申請農用證明。
(二)水利用地作灌溉溝渠使用,符合農業使用之規定。
附件一、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申請書
年 月 日
受文機關:
本人為辦理 □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並得作為免徵贈與稅使用
(請擇一勾選) □免徵遺產稅 (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第1項)
□免徵贈與稅 (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第2項),並得作為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使用
在下列土地上須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請惠予核發證明書 份。
土 地 標 示 |
土地所有權人 |
現有設施項目及面積 |
土地使用 現 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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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區 |
地段 |
小段 |
地號 |
面積(平方公尺) |
使用 分區 |
編定 類別 |
姓名 |
權利 範圍 |
現有設施名稱及核准文號 |
面積(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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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簽章) 代理人: (簽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址:
住址: 電話:
電話:
附註:
一、本申請書應填寫一份,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任(辦)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
(一)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直轄市、縣(市)地政主管機關能提供網路查詢者,得免予檢附。
(二)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
(四)申請土地屬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者,請填寫於「使用分區」欄,並應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五)申請土地位於國家公園範圍內者,應另檢附國家公園管理機關出具之符合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五款之證明文件。
二、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三條規定,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僅為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之法定用途,申請人應確認申請目的並於本申請書之辦理選項,擇一勾選。如同時有二種以上申請目的,應分別填寫申請書。
附件二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勘查紀錄表
一、申請人:
二、土地坐落:
三、勘查時間: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四、勘查單位、人員及勘查意見:
勘 查 單 位 |
勘 查 意 見 |
勘 查 人 員 |
本公所農經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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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所工務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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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人、土地所有權人或代理人:本人實際指界之土地確係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申請書之土地無誤。嗣後經查證指界不實者,除願負法律責任外,並同意由原核發單位撤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絕無異議。(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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