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地政士-土地稅法規試題暨解答
一、何謂累進起點地價?其在地價稅的計算上,有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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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累進起點地價之意義 1.依土地稅法第16條規定,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2.計算公式:(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6條附件) 地價稅累進起點地價=〔直轄市或縣(市)規定地價總額-(工業用地地價+礦業用地地價+農業用地地價+免稅地地價)〕÷{直轄市或縣(市)規定地價總面積(公畝)-〔工業用地面積+礦業用地面積+農業用地面積+免稅地面積(公畝)〕}×7 (二)於地價稅計算上之作用 為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達到開始適用累進稅率之起始地價數 額。 2.依土地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土地 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累進起點 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下列 規定累進課徵: (1)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十五。 (2)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二十五。 (3)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三十五。 (4)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五。 (5)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五十五。 |
二、試依土地稅法之規定,舉出八種免徵土地增值稅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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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繼承移轉 因繼承而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 (二)捐贈土地 1.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接受捐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2.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三)公地出售 政府出售公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四)土地徵收 1.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 2.區段徵收之土地,以現金補償其地價者,免徵其土地增值稅。 3.區段徵收之土地,以抵價地補償其地價者,免徵其土地增值稅。 (五)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土稅§39) (六)共有土地分割時 1.分別共有土地分割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2.公同共有土地分割,其土地增值稅之課徵,準用前項規定。 (七)合併時 土地合併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價值與其合併前之土地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八)小額稅之免繳 土地增值稅稅額在新台幣100元以下者,免予課徵。 |
三、李四有戶位於鋼筋混凝土造7層樓房屋第一層的房屋,其房屋面積為200m2,其評定標準單價為5,000元/m2,已經使用二十年,每一年折舊率為1%,經查路線調整率為300%,試為李四計算作為住家用、便利商店以及地政士事務所之今年度房屋稅各為多少?其次,若李四擬於今年出售該戶房屋,並且按評定價格核課,則買方應支付多少之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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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稅:係以房屋現值為稅基,乘以按實際使用情形所適用的稅率核課。 1.房屋現值計算: (1)計算公式: 房屋現值=核定單價×(1-折舊年數×折舊率)×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房屋面積 (2)李四房屋現值=5000元×(1-20×1%)×300%×200 m2 = 2,400,000元。 2.房屋稅稅率: 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1)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 (2)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 (3)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3.徵收率: (1)依房屋稅條例第6條規定,依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在第5條規定稅率範圍內,分別規定房屋稅徵收率,提經當地民意機關通過,報請財政部核准。 (2)現行徵收率: 住家自住用:按房屋評定現值課徵1.2%。非住家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按房屋評定現值課徵3%。 (二)依本題案例事實: 1.李四房屋作為住家用之房屋稅率計算: 2,400,000×1.2%(住家用稅率)=28,800(元) (依103年6月修法規定) 2,400,000×3%(營業用稅率)=72,000(元) 3.李四房屋作為地政士事務所之房屋稅率計算: |
(三)契稅
1.契稅計算公式:申報契價×契稅種類適用之稅率=應納稅額
2.買賣契稅之稅率:
依契稅條例第3條第1款規定,買賣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六。
3.本題案例事實:
買受人應支付之契稅=2,400,000×6%=144,000元
四、試說明現行贈與稅之免稅範圍及免稅額之規定各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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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贈與稅之免稅範圍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下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 1.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2.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3.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4.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5.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6.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7.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八十四年一月十四日以前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及婚嫁時受贈於父母之財物在一百萬元以內者,於本項修正公布生效日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適用前項第六款及第七款之規定。 (二)免稅額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