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地政士國考土地稅法規 試題暨解答
林強 老師
一、 試依土地稅法相關規定,詳述土地移轉時,關於免徵土地增值稅的情形為何?又以土地為信託財產時,在何種情形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25 分)
答:
(一)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移轉,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土地移轉因下列情形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1.繼承移轉:
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2.政府公地出售、贈與或受贈:
(1)各級政府出售之公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2)各級政府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參照土稅§28)
3.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之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但以符合下列(1)至(3)各規定為限:
(1)受贈人為財團法人。
(2)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剩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
(3)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參照土稅§28-1)
(二)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下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1.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
2.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3.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4.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5.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參照土稅28-3)
二、 試依房屋稅條例之規定,詳述房屋的定義、房屋稅課徵的對象,以及納稅義務人與代繳人為何?(25 分)
答:
依房屋稅條例之規定,房屋之定義、房屋稅課徵的對象,以及納稅義務人與代繳人分述如下:
(一)房屋之定義
1.房屋,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
2.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指附屬於應徵房屋稅房屋之其他建築物,因而增加該房屋之使用價值者。(參照房屋稅§2)
(二)課稅對象
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參照房屋稅§3)
(三)納稅義務人
1.一般情形:
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其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共有房屋向共有人徵收之,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
2.代繳情形:
(1)房屋的共有人不為推定一人繳納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之。其代繳之房屋稅,在其應負擔部分以外之稅款,對於其他共有人有求償權。
(2)所有權人或典權人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應由管理人或現住人繳納之。
(3)房屋如屬出租,應由承租人代繳,抵扣房租。
(4)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其房屋稅向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
(5)無使用執照者,向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
(6)無建造執照者,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之。(參照房屋稅§4)
三、 試依最新修正之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分別詳述遺產淨額如何計算?遺產稅率為何?又在何種情形下,被繼承人死亡時已成立公益信託之財產,符合那些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25 分)
答:
(一)遺產稅之稅基為「遺產淨額」,其計算如下
遺產淨額=遺產總額(不含不計入遺產總額)-扣除額-免稅額
(二)遺產稅稅率
遺產稅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依本法規定計算之遺產總額,減除第17條、第17-1條規定之各項扣除額及第18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依下列稅率課徵之:
1.五千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十。
2.超過五千萬元至一億元者,課徵五百萬元,加超過五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十五。
3.超過一億元者,課徵一千二百五十萬元,加超過一億元部分之百分之二十。(參照遺贈§13)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 ,依第十三條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稅率課徵之遺產稅及贈與稅,屬稅率超過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以內之稅課收入,撥入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置之特種基金,用於長期照顧服務支出, 不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參照遺贈§58-2)
(三)不計入遺產總額之信託財產
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提供財產,捐贈或加入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成立之公益信託,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該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1.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
2.各該公益信託除為其設立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支付之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
3.信託行為明定信託關係解除、終止或消滅時,信託財產移轉於各級政府、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參照遺贈§16-1)
四、 請分別詳述各級地方政府徵收工程受益費應具備那些文件與程序?工程受益費的徵收數額有那些限制與規定?何種使用之土地及其改良物、車輛、船舶,免徵工程受益費?(25 分)
答:
(一)徵收工程受益費應具備文件與相關程序
1.擬具徵收計畫書並報核:
各級地方政府徵收工程受益費,應擬具徵收計畫書,包括工程計畫、經費預算、受益範圍及徵收費率等,送經各該級民意機關決議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如係長期辦理之工程,應先將分期、分年之工程計畫,依照上開規定,先行送經民意機關決議,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後,據以編列年度預算或特別預算辦理。中央舉辦之工程,應由主辦工程機關循收支預算程序辦理。(參照工程受益費§5)
2.審查:
各級地方民意機關對於工程受益費徵收計畫書,應連同該工程經費收支預算一併審定;如工程受益費徵收案予以延擱或否決,該工程經費收支預算應併同延緩或註銷。(參照工程受益費§5)
3.公告:
就土地及其改良物徵收受益費之工程,主辦工程機關應於開工前30日內,將工程名稱、施工範圍、經費預算、工程受益費、徵收標準及數額暨受益範圍內之土地地段、地號繪圖公告30日,並於公告後3個月內,將受益土地之面積、負擔之單價暨該筆土地負擔工程受益費額,連同該項工程受益費簡要說明,依規定以書面通知各受益人。(參照工程受益費§6)
(二)徵收數額
1.工程受益費之徵收數額,最高不得超過該項工程實際所需費用80%。
2.其為水庫、堤防、疏濬水道等工程之徵收最低限額,由各級政府視實際情形定之。(參照工程受益費§2)
(三)下列各款之土地及其改良物、車輛、船舶、免徵工程受益費:
1.非營業性或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保留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其改良物。
2.駐軍兵營、要塞、軍用機場、軍用基地及其改良物。
3.軍用港口、碼頭、船舶、戰備及訓練車輛。(參照工程受益費§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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