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稅條例 相關專有名詞
依據契稅稅條例及其相關法律之規定,相關用詞定義如下:
1.契稅之意義:
契稅係指不動產所有權流通(因買賣、設典、交換、贈與、分割及占有等原因)取得而發生所有權移轉時,由政府依據契約所載價格,向不動產取得人所課徵之不動產移轉稅。
1. 買賣: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民法§345)
3.典權:
稱典權者,謂支付典價在他人之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於他人不回贖時,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之權。(民法§911)
4.交換:
交換是互易之一種。所稱互易,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民法§398)
5.贈與:
本法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 (遺贈稅法§4)
6分割:
共有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分割移轉,係指共有人為便於使用或處分其應有部分, 經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協議或共有人不同意訴請法院判決分割確定,將共有物分割移轉為共有人中各個人所有,或改變原共有狀況為其他共有人共有。(民法§819)
7.占有: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民法§769)
8.契價之核定:
所稱契價,以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為準。
9.怠報金:
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5,000元。
10.滯納金:
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繳納稅款者,每逾2日,加徵應納稅額1%之滯納金,逾期30日仍不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前條之怠報金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目前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