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過戶流程中,買賣雙方需繳交之稅費-
(一)賣方需要負擔之稅、費用與說明
1. 土地增值稅
稅率:一般20%、30%、40%;自用住宅優惠稅率10%
2. 交屋日前房屋稅
依交屋日,按比例分算(課稅期間7/1至次年6/30)(開徵日期5/1至5/31)
3. 交屋日前地價稅
依交屋日,按比例分算 (課稅期間1/1至12/31)(開徵日期11/1至11/30)
4. 交屋日前切算水、電、瓦斯、管理費等
以交屋日為分界點,買賣雙方再按比例分擔,一般交屋日前費用由賣方負擔,交屋日後費用由買方負擔
5. 代書費
簽約手續費、抵押權塗銷代書費
6. 財產交易所得稅(舊制)/房地合一稅(新制)
簡易分類區分兩種,依交易標的取得日判斷
(1)財產交易所得稅:
出售建物係採核實認定,依實際售屋收入扣除相關費用予以計算,於次年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合併申報。
(2) 房地合一稅(個人房屋及土地交易所得稅):
出售土地與建物合併計價,採分離課稅,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