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
契稅係指不動產所有權流通(因買賣、設典、交換、贈與、分割及占有之原因)取得而發生所有權移轉時,由政府依據契價或標準價格,向不動產取得人所課徵之不動產移轉稅。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三)契稅之納稅義務人
1.買賣契稅之納稅義務人:
買賣契稅,應由買受人申報納稅。
2.典權契稅之納稅義務人:
(1)典權契稅,應由典權人申報納稅。
(2)先典後賣者,得以原納典權契稅額,抵繳買賣契稅。但以典權人與買主同屬一人者為限。
3.交換契稅之納稅義務人:
交換契稅,應由交換人估價立契,各就承受部分申報納稅。
4.贈與契稅之納稅義務人:
(1)贈與契稅,應由受贈人估價立契,申報納稅。
(2)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應由歸屬權利人估價立契,依第16條規定之期限申報繳納贈與契稅。
5.分割契稅之納稅義務人:
分割契稅,應由分割人估價立契,申報納稅。
6.占有契稅之納稅義務人:
占有契稅,應由占有不動產依法取得所有權之人估價立契,申報納稅。
(四)稅基:「契價」、「標準價格」
1.申報之限制:納稅義務人申報契價,以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為準。
2.但依契稅條例第11條取得不動產之移轉價格低於評定標準價格者,從其移轉價格。
(五)稅率
1.買賣契稅為其契價6%。
2.典權契稅為其契價4%。
3.交換契稅為其契價2%。
4.贈與契稅為其契價6%。
5.分割契稅為其契價2%。
6.占有契稅為其契價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