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第一次測量
(一) 建物第一次測量之意義:
係指權利人為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得檢具合法建物舉證之文件、竣工平面圖及其影本,向登記機關申辦建物第一次測量。
(二) 應附文件:
1.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應填具申請書,檢附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九條所規定之
文件辦理。
建物起造人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物使用執照時,得同時檢附建造執照、設計圖、申請使用執照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其影本,向登記機關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
依前二項規定繳驗之文件正本,於繳驗後發還。(地測§279)
2.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時,得同時填具土地登記申請書件,一併申請建物所有權
第一次登記。(地測280)
3.依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二項申請辦理之建物第一次測量,申請人應於領取建
物使用執照後,檢附該建物使用執照提供登記機關核對,據以發給建物測量成果圖。(地測281)
4.建物第一次測量,應測繪建物位置圖及其平面圖。登記機關於測量完竣後,應發給建物測量成果圖。(地測§282)
(三) 轉繪規定:
於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依法建造完成之建物,其建物第一次測量,得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轉繪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免通知實地測量。但建物位置涉及越界爭議,經查明應辦理建物位置測量者,不在此限。
前項轉繪應依第二百七十二條至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百八十三條及下列規定以電腦繪圖方式辦辦理:
1.建物平面圖應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轉繪各權利範圍及平面邊長,並詳列計算式計算其建物面積。
2.平面邊長,應以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上註明之邊長為準,並以公尺為單位。
3.建物位置圖應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之地籍配置轉繪之。
4.圖面應註明辦理轉繪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