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項權利登記
一、他項權利之意義及種類?
(一)意義:
指土地所有權以外之其他不動產物權,其種類依民法之規定。設定他項權利,他項權利為土地所有權之負擔,其種類可分為六種,茲分述如下:
(二)地上權:
1. 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2. 稱區分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間範圍內設定之地上權。
(三)永佃權及農育權:
1. 稱永佃權者,謂支付佃租永久在他人土地上為耕作或牧畜之權。永佃權之設定,定有期限者,視為租賃,適用關於租賃之規定。(99.2.3廢除永佃權)
2. 稱農育權者,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
(四)不動產役權:
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
(五)抵押權:
1. 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2. 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
3. 其他抵押權:地上權、農育權及典權,均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
(六)典權:
稱典權者,謂支付典價,占有他人之不動產,而為使用及收益之權。
(七)耕作權:
指公有荒地之承墾人自墾竣之日起,無償取得所領墾地之耕作權,應即向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聲請為耕作權之登記。但繼續耕作滿十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
二、他項權利登記之種類?
(一) 他項權利設定登記
指土地或建物辦竣總登記後,經雙方訂定設定契約或依法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創設他項權利,致所有權因此登記而受限制,應申請他項權利設定登記。
(二) 他項權利移轉登記
指已設定他項權利後,因他項權利人讓與、繼承或法人合併,致全利主體發生變更時,應申請他項權利移轉登記。
(三) 他項權利內容變更登記
指已設定他項權利後,因權利存續期間變更、權利範圍變動、地租增減或債務清償日期變更等原因,致内容發生變更時,應申請他項權利內容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