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規費
(一)登記規費之意義與種類:
登記規費,係指土地法規定之登記費、書狀費、工本費及閱覽費。
即因登記所需繳納之相關費用,包括土地法第 65條及第76條第1項所規定之登記費、第67條之書狀費及第79條之2工本費、閱覽費。
1.登記費:
土地總登記,應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土地他項權利價值,繳納登記費千分之二。(土§65)
聲請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納登記費。(土§76)
2.書狀費:
土地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應繳納書狀費,其費額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3.工本費及閱覽費: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繳納工本費或閱覽費:
(1)聲請換給或補給權利書狀者。
(2)聲請發給登記簿或地籍圖謄本或節本者。
(3)聲請抄錄或影印登記聲請書及其附件者。
(4)聲請分割登記,就新編地號另發權利書狀者。
(5)聲請閱覽地籍圖之藍曬圖或複製圖者。
(6)聲請閱覽電子處理之地籍資料者。
前項工本費、閱覽費費額,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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