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
新竹縣政府於106年05月22日公布,「新竹縣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業經新竹縣議會決議通過修正第2條第1項第1款住家用房屋之徵收率,修正重點係對住家用房屋供非自住使用者,予以調整改按單一稅率課徵房屋稅,調整後房屋稅徵收率為1.6%, 自106年7月1日起施行 。
壹、新竹縣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 法規全文:
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依房屋稅條例第六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其他供住家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六。
二、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立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二。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但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四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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