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案件申辦流程及應備文件
申請印鑑證明→填具土地登記申請書→申報土地增值稅→申報契稅→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第一步: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
1.出賣人身分證及印鑑章
2.初次請領印鑑證明者,應由本人親自申請;不是初次申請者,可委託代辦並檢附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暨委託人身分證正本、印鑑章及委託書
(1)請洽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
(2)有下列情事者,免至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
出賣人於申請產權移轉登記時親自到場,提出身分證正本,供登記機關人員核符身分
契約書經依法公證、認證者 *契約書經依法由地政士簽證者
出賣人依土地登記印鑑設置及使用作業要點於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設置土地登記印鑑者
第二步:填具土地登記申請書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土地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正、副本各1份) 出賣人用印印鑑章
3.建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 (正、副本各1份) 出賣人用印印鑑章
第三步: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
1.土地增值稅申報書
2.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登記謄本
3.土地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正、副本各1份,請完納印花稅)
4.買賣雙方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戶籍謄本)影本及印章
5.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6.土地移轉,如有欠繳地價稅及工程受益費,應於完納後向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查欠
依土地稅法第51條規定,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
新所有權人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辦理完畢後請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第四步:地方稅稽徵機關(或鄉/鎮/市公所)-申報契稅
1.契稅申報書
2.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3.建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正、副本各1份,請完納印花稅)
4.買賣雙方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戶籍謄本)影本及印章
5.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6.房屋移轉如有欠繳房屋稅,應於完納後向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查欠
7.出賣人之印鑑證明
*依房屋稅條例第22條規定,欠繳房屋稅之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登記。
*取得房屋如符合自住房屋要件,辦理完畢後請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第五步:地政事務所-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土地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正、副本各1份,請完納印花稅)
3.建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正、副本各1份,請完納印花稅)
4.土地增值稅繳納、免稅或不課徵證明文件及契稅繳納、免稅或同意移轉證明文件
5.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6.買賣雙方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7.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8.出賣人之印鑑證明